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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校規 / 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適性教育處置」實施辦法

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適性教育處置」實施辦法

100.08.26校務會議通過

105.08.22主管會報修訂

105.08.29校務會議通過

108.08.13主管會報修訂

108.08.29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辦理。

貳、目的:為達積極正向管教,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以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參、說明:

一、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第十七條: 學生受警告處分或每週曠課10節以上以書面通知其家長、學生曠課滿42(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6)、功過相抵滿3大過者(簽奉校長核定)、或因違犯校規情節重大,經學務相關會議決議後,陳請校長核定,予以「適性教育處置」。

 二、適性教育處置」可採改變學習環境、留校察看、輔導學生休學、協助輔導學生轉學、重讀、視個案狀況轉介心理諮商、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等

肆、作法及流程:

  一、在校學生獎懲功過相抵滿3大過,簽奉校長核定,即列「留校察看」身分。

二、曠課42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6-經學務相關會議決議後,陳請校長核定,予以「適性教育處置」。

三、預警方式:

(一)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獎懲)紀錄相抵累滿2大過時,將請導師關注學生在校生活,並適時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如學生狀況輔導後仍未明顯改善,視狀況轉介輔導室輔導,期能勉勵學生遵守校規,以期順利畢業。

(二)學生曠課累積20節時,由生輔組寄發家長通知,告知學生在校情況,並請導師通知家長至教官室,由導師、輔導教官與家長及學生訪談,共同做好雙方互動及溝通,並完成切結(通知書、切結書、訪談記錄如附件一、二、三)。

四、學生「留校察看」身分是否解除,於期末學生德育審查會議討論之。

五、「留校察看」期間再受記過處份(含3支警告)或曠課6節(含)以上者」,依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予以辦理「輔導安置」,如列「輔導安置」身分後,即停止獎懲結算改過遷善事宜

六、輔導安置」之學生,以「改變學習環境」(輔導學生重讀)、「輔導學生休學」及「協助輔導學生轉學」等方式辦理,必要時以「轉介心理諮商」以及「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等方式辦理

伍、如有未盡事宜,經學務相關會議討論後,陳請校長核定後修訂之。

 

補充:

1.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級中等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moe.gov.tw)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高三本學期總節數532節,1/2266)

2.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高級中等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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