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111學年度
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會議時間 | 111年09月24日(星期六)中午12時 | ||
會議地點 | 精進樓四樓會議室 | ||
主 席 | 許欣儀 會長 | 紀 錄 | 謝德全 執行秘書 |
出列席人員 | (如簽到表) |
一、 主席致詞:
本學年度家長會會員代表總人數71人,目前代表出席人數22人,已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爰本代表大會會議開始。
校長及大家午安!感謝各位家長加入我們基商的大家庭。基商是很好很好的一個學校,我的兩個孩子都是念基商,一個已經從基商畢業。在此鄭重的邀請大家加入家長會的行列,共同來協助學校推動校務各項工作及學校政策的推行,謝謝大家!
二、校長致詞:(含介紹各處室主任及校務概況報告)
孩子來自四面八方,帶給老師教學現場很多的挑戰,我們還是會全力以赴。我們需要家長多給予支持,老師們都疲於奔命,真的很辛苦。這兩年我以校長的身分下去感受特別深,會有人說校長沒有必要衝到第一線,可是如果校長沒有在第一線就給予老師支持,那還有第二線和第三線嗎?應該就已經潰堤了!所以孩子的教學還是我最重視的部分,希望所有的家長都給我們支持。也再次的邀請我們家長加入基商家長會的大群組裡面,一起來努力,謝謝我們的同仁及家長給我們的支持謝謝!
四、提案討論:
案由一:110學年度家長會會務報告及經費決算案,請審議。
說 明:
一、 依高級中等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二、 依高級中等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三、 本會110學年度家長會會務報告,如附件一;110學年度決算報表,如附件二。
決 議:本校家長會費經費支出皆有憑證,並經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監督,經
全體與會家長代表全數無異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111學年度家長會會務計畫及預算案,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辦理。
二、本會111學年度會務計畫,如附件三。
三、本會111學年度會務經費收支預算表,如附件三。
決 議:經全體與會家長代表全數無異議,照案通過。
案由三:推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說 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及本校家長會組織章程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二、依本校家長會組織章程之規定,如附件四,本會委員人數為二十一至二十五人,本會111學年度委員的產生方式為推舉,委員人數共計二十一名。
三、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家長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決 議:經推舉結果,本會111學年度家長委員會委員計二十一人,名單如附件五。
案由四:推舉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
說 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第9條、第12條第1項第6款及本校家長會組織章程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如附件四。
二、依本校家長會組織章程之規定,本會111學年度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的產生方式為推舉,人數為九名。
決 議:經推舉結果如後,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計有: 許欣儀、蕭文輝、蕭尹珊
、莊冠琳、廖芷庭、鄭淑穗、林美鄉、謝文玲、賴贊元等,共九人。
案由五:推舉家長會會長及副會長。
說 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第9條、第12條第1項第6款及本校家長會組織章程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如附件四。
二、請從常務委員中「推舉」家長會會長及副會長。
決 議:經推舉結果:
(一)會 長:許欣儀。
(二)副會長五人:蕭文輝、蕭尹珊、莊冠琳、廖芷庭、鄭淑穗。
案由六:請選派會員代表參加學校法定應參與會議之人員,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第1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會員代表大會任務,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二、經學校提供本會需選派代表參與學校法定應參與之會議如下:
項次 | 會議名稱 | 法令依據 | 代表人數 | 備註 |
1 | 校務會議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 | 5人 |
|
2 | 校務發展計畫委員會 |
| 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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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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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 |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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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學生獎懲委員會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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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第2項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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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第1項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4點第1款 | 1人 |
|
8 | 體育班發展委員會 |
| 1人 |
|
9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第1項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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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代收代辦費審查委員會 |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3條第2項(代辦費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家長及學生代表合計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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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委員會 |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2條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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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 學生輔導法第8條第2項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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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0條第1項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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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執行小組委員會 |
| 1人 |
|
15 | 教科書評審委員會 |
| 1人 |
|
16 | 多元入學委員會 |
| 1人 |
|
17 | 實習輔導委員會 |
| 1人 |
|
18 | 課程發展委員會 |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110年2月修正)第7點實施要點第1項第1款第2目(*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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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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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健康促進會 |
|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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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工作小組會議 |
| 1人 |
|
22 | 交通管理委員會 | 教育部「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作業要點」(*學校自訂) | 1人 |
|
23 | 圖書館委員會議 |
| 1人 |
|
24 | 工讀獎助學金申請會議 |
| 1人 |
|
三、請選派各項會議之代表參與人員。
決 議:
項次 | 會議名稱 | 法令依據 | 代表人數 | 代表參與人員 |
1 | 校務會議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 | 5人 | 許欣儀 蕭文輝、 蕭尹珊、 莊冠琳、 廖芷庭、 鄭淑穗 |
2 | 校務發展計畫委員會 |
| 3人 | 許欣儀 蕭尹珊、 謝文玲 |
3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 1人 | 賴贊元 |
4 | 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 |
| 1人 | 蔣和倩 |
5 | 學生獎懲委員會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 | 1人 | 蕭文輝 |
6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第2項 | 1人 | 廖芷庭 |
7 |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第1項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4點第1款 | 1人 | 莊匡時 |
8 | 體育班發展委員會 |
| 1人 | 許欣儀 |
9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第1項 | 1人 | 謝文玲 |
10 | 代收代辦費審查委員會 |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3條第2項(代辦費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家長及學生代表合計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 1人 | 莊冠琳 |
11 |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委員會 |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2條 | 1人 | 楊慶國 |
12 | 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 學生輔導法第8條第2項 | 1人 | 林涵雯 |
13 |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0條第1項 | 1人 | 戴忠宏 |
14 | 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執行小組委員會 | 教育部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推薦輔導及審查作業要點第1條 | 1人 | 戴忠宏 |
15 | 教科書評審委員會 |
| 1人 | 李佩芳 |
16 | 多元入學委員會 |
| 1人 | 許世羣 |
17 | 實習輔導委員會 |
| 1人 | 林美鄉 |
18 | 課程發展委員會 |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110年2月修正)第7點實施要點第1項第1款第2目(*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 | 1人 | 李文娟 |
19 |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 1人 | 陳宏澤 |
20 | 健康促進會 |
| 1人 | 林佳慧 |
21 | 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工作小組會議 |
| 1人 | 蕭尹珊 |
22 | 交通管理委員會 | 教育部「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作業要點」(*學校自訂) | 1人 | 鄭淑穗 |
23 | 圖書館委員會議 |
| 1人 | 江敏雄 |
24 | 工讀獎助學金申請會議 |
| 1人 | 陳震哲 |
五、臨時動議及校務意見交流:無。
六、散會:下午13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