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101年7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1月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教中(總)字第0950605817號函核准
一、宗旨:為配合推展社會教育,並加強學校與社區結合,開放本校校舍場所提供民眾及團體使用,從事各種文宣、藝術、體育之會議、訓練、比賽、表演及教學活動等。
二、依據:依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但書規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訂定之。
三、提供使用項目:本要點所稱提供使用之校舍場所(以下簡稱場館),包括室外運動場、室內體育館、學生活動中心、教室、電腦教室、會議室及校史室等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四、原則:本場館除提供本校師生教學之外,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原則下,得開放提供社區民眾辦理體育休閒及教學活動之用,惟其提供使用之規範事宜,另由本校訂定之。
五、負責單位:本場館之提供使用申請與管理由本校總務處負責之。
六、申請程序:凡機關團體或個人對提供使用本校場館舉辦體育及教學活動,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依提供使用作業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定後,使用人(機關)應自行負責辦理活動期間之選手及活動參加人員之平安保險。
七、本場館提供使用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十七時三十分起至廿一時三十分止。
2.例假日(含週休二日):每日八時起至十七時三十分止。
八、本場館提供使用辦法:
1.場館所屬本校教職員工及本校社團於提供使用日一週前檢附申請書及活動識別證(需自製),向本校總務處辦理提供使用手續,經核可後逕送體育組或庶務組始完成提供使用手續。
2.機關團體或個人對提供使用本校場館,應於借用日一週前檢附申請書及活動識別證(需自製),向本校總務處辦理提供使用手續,經本校核定後向出納組繳交保證金(以場地使用費二倍計算)和場地使用費。此項保證金於提供使用完畢後,經本校查明已恢復原狀且確實無損壞情形時,無息退還。(場地恢復需於活動結束後三小時內完成,否則本校得動用所繳交之保證金,僱工處理,使用單位不得異議),若有毀損建築及設施者,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
3.定期使用提供場地,以一期一年為限,繼續使用時應重新繳費並辦理提供使用手續。
4.特殊情形經本校要求暫停提供使用,原使用單位應暫停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5.場館提供使用收費項目所需場地使用費包括水電費,管理維護費及管理人員加班費、誤餐費等,依收支對列原則,以代收代付辦理。
九、本校場館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1.收費標準:如附件
2.優待事項:
(1)本場館所屬本校各單項代表訓練、教職員工、學生社團等使用免費。
(2)本校之校友會、學生家長會、退休人員聯誼會等,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冷氣費。
(3)申請單位為文教、社福機構及身心障礙者團體或有敦親睦鄰效益者其場地使用費由本校酌情給予四折至八折之優待。但使用冷氣者,冷氣費仍應照收費標準繳交本校。
(4)若申請使用同一場地連續二週以上,其場地使用費可酌予四折至八折之優待。但使用冷氣者,冷氣費用仍應照收費標準繳交本校。
(5)另案簽由校長核准者。
3.使用時間:各民間團體或個人使用時,以每一場地每四小時為計費單位(08:00-12:00、13:30-17:30、17:30-21:30),每一計費單位場地費用,依本校公告提供使用收費標準為準。
4.使用管理:凡提供使用場地,由總務處承辦,並派員全程督導(加班費由繳交之管理維護費項下支付)。
十、本場館提供使用規定:
1.本校場館提供使用,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
2.使用單位應於活動當日,提前派專人管制人員與車輛進出校園,尤其車輛應依序停放指定位置,以免混亂。
3.提供使用場地應按分配時間使用,不可佔用他人使用時間。
4.提供使用場館需由本校派專人負責管理,使用機關團體應接受指導。
5.使用單位自備之用具及器材,運出入本校前需通知會同查驗。
十一、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場館所屬本校即可勒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管理人員或校園警衛人員得令其離場:
1.違背活動宗旨或社會善良風氣者。
2.婚喪喜慶宴會或政黨宣傳活動。
3.商品促(直)銷及其他商業行為之活動。
4.宗教佈達與法會儀式。
5.使用煙火、燃放鞭炮等易燃物品或有損場館設備情形者。
6.外燴及園遊會等易污染環境,影響衛生活動者。
7.從事私人或個人利益活動而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
8.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9.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壞本場館建築及設施者。
10.其他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
十二、提供使用本場館之各項器材設備,使用人或使用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毀損,除恢復原狀外,應負賠償責任,在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等方面,若有傷亡之情事者,使用人或使用單位應負法律責任,校園內外牆、門首及四周等未經同意不得擅設牌樓,旗幟或張貼及懸掛任何宣導性物品。
十三、使用單位除有申請終止使用、臨時改期及第八條第二項情事外,使用單位均不得要求退回預付款項,其申請終止使用、臨時改期者應於七日前向本校總務處提出,逾期者亦不得要求退回預付款項。
十四、本校依本要點辦理之相關支出項目:
1.加班費與管理維護場地、設施及設備等所需人事費。
2.郵電費及水電費。
3.場地與設施之清潔、維護及修繕費。
4.其他必須購置之零星物品及雜費。
十五、本要點之各項收支以維持收支盈餘為原則,各項收支結算後之盈餘,得滾存由學校統籌作為改善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十六、本要點之各項收入應存入國庫、其支出亦透過國庫支付,並應分項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每月併入會計月報公告,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辦理結算及編製收支報表,並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前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七、本要點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實施。
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舍場所提供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管名稱 | 配置 | 保證金 | 場地使用費 | 冷氣費(天) | 備註 | |
長m*寬m | 室內人數 | |||||
學生活動中心 | 48*33 | 800 | 24,000 | 12,000 | 6,000 |
|
第一會議室 | 27*8 | 200 | 12,000 | 6,000 | 4,000 | 行政大樓2樓 |
多功能會議室 | 16*8 | 120 | 24,000 | 12,000 | 6,000 | 精進樓4樓 |
電腦教室 | 18*8 | 50 | 9,600 | 4,800 | 1,000 |
|
閱覽室 | 18*8 | 80 | 8,000 | 4,000 | 2,000 | 圖書館一樓 |
大團體輔導室 | 8.4*9.5 | 30 | 4,800 | 2,400 | 1,000 | 精進樓2樓 |
普通教室 | 8.8*8 | 42 | 2,400 | 1,200 | 1,000 |
|
校史室 | 8.7*8 | 30 | 12,000 | 6,000 | 1,000 | 行政大樓2樓 |
視聽中心 | 35*22 | 200 | 24,000 | 12,000 | 4,000 | 設計大樓5樓 |
籃球場 | 面 |
| 2,000 | 1,000 |
| 籃球場兩面 |
排球場 | 面 |
| 2,000 | 1,000 |
| 排球場四面 |
田徑場 | 200m |
| 12,000 | 6,000 |
| 200公尺跑道 |
維新館 | 65*20 | 120 | 24,000 | 12,000 |
|
|
Iart藝文中心 | 27*8 | 120 | 12,000 | 6,000 | 4,000 | 設計大樓1樓 |
體育館 | 42*30 | 200 | 24,000 | 12,000 |
|
|
停車場 | 1、費用:中型貨車及自小客車每輛次100元。 2、使用單位於辦理活動中,應派員會同本校場地管理人員,共同清點進入本校暫停車輛數,停車費按第1項收費。 | |||||
其他 | 如自動販賣機、員生社等法有明文規定者,依合約收費。 | |||||
附註: 一、使用場地費包含場地費、水電費及管理維謢費等,每四小時為一計費單位,不足四小時以四小時計,場地使用音響設備500元,鋼琴使用費3000元,投影機每台300元,依實際需要收費。 二、使用場地事前之佈置或排練每一計費單位,只收取水電費,不足四小時以四小時計,使用冷氣,另收取冷氣費。 三、提供使用期間之損害、提前、逾時,以所繳交之保證金賠償,計費扣抵;若無發生損害及逾時情況,即無息退還。 四、學生活動中心不提供桌椅,若需配置另行收取搬運費,椅子每張2元會議桌每張20元。 五、學校依校務和教學優先及場地及學學設施使用辦法,對場地提供使用與否保有最高之權利。 | ||||||
匯款帳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 |
國立基隆商工職業學校校舍場所提供使用申請表 年 月 日填
申 請 單 位 | 名稱: 負責人: 地址: 聯絡人: 電話: | ||||||
活動名稱 及 內 容 | 名稱: | 參加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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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
使用場地名 稱 (請勾選) | □活動中心(800人) □籃球場 □排球場 □校史室 □閱覽室 □精進樓會議室 □體育館 □維新館 □田徑場 □普通教室 □Iart藝文中心 □攝影棚教室 □視聽中心 □電腦教室 | ||||||
佈 置 時 間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計 時; 單位) | ||||||
使 用 時 間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計 時; 單位) | ||||||
費 用 計 算 (本 校) 填 寫 | 1.事前之佈置或排練 水電費 元;冷氣費 元 2.場地使用費 元;音響費 元;冷氣費 元 投影機使用費 元;鋼琴使用費 元 3.桌椅搬運費 椅子 張 元 會議桌 張 元 4.停車費 元;保證金 元 | ||||||
費 用 統 計 | 場所使用費新台幣: 元整(核章後憑本表向出納組繳費) | ||||||
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核章後憑本表向出納組繳費) | |||||||
備註: | |||||||
申 請 人 | 庶務組長 | 出納組長 | 總務主任 | 主計室 | 校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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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帳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銀行帳號:5207-713-020011 戶名:中等學校基金-基隆商工401專戶
更新時間:2024-10-07 09:50:04|點閱次數: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