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代收代辦費審議委員會組織設置要點
根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96875A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施行
103年5月26日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30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11年2月10日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委員會依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設置。
二、 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代收代辦費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審議項目為「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項目。
三、 本委員會之組成:
(一) 本校家長會代表三人及學生代表二人。
(二) 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三) 學校代表三人(校長、教務主任及學務主任)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九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壹年(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四、 本委員會職責:
(一) 審核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之項目與收費標準。
(二) 其他有關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相關事務等費用之審核。
五、 本委員之運作:
(一) 由校長任召集人,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教務主任為副集人,校長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則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主計室派員列席。
(二) 本委員會應有1/2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家長會及學生代表不得少於1/2,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達1/3為原則,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 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開會審查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內容及收費標準,供校方列入學期代辦費收取之依據,並做成會議紀錄於學校註冊收費前公告之。
六、 本委員會相關會議,由總務處籌辦,會議資料由相關單位負責提供。
七、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政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