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108.12.10) | |||||
單程六十公里以上 | 單程六十公里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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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台北市、新北市、 | 基隆市 | |||
新竹縣、宜蘭市(含)以南、離島 | 宜蘭市以北 (福隆、頭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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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礁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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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費別 | 簡任級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或教師 (包括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 |
學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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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日住宿費(檢 據) |
2,000 元 ( 含 ) 以下檢據覈實報支 |
800元(含)以下檢據覈實報支 |
不支給 |
不支給 | |
每日雜費 |
400 |
200 | 教職員(含技工工友) 學 生 | 200 100 |
不支給 |
| 一、以順路到達目的地核實報支。二、因業務需要搭乘飛機、船舶: 應事前簽報(請於公文或出差單備註敘明)並經校長核准。 其出差日程應配合縮短。 限搭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搭乘飛機者應附機票及登機證明文件,搭程高鐵應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核實報支。 三、學生最高限乘復興號及中興號,如特殊需要另行簽准檢據核實報支。 |
依火車及 | |||
交通費 | 公民營客 運實際金 | ||||
| 額報支 | ||||
備 註 | 一、六十公里以內出差非經事前簽准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二、搭便車、公務車或領有免費票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三、參加各項訓練、講習、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公聽會不支給雜費。 四、出差人員應於出差事竣一星期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五、本標準未盡事宜依照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六、提前或延後路程假之雜費依原列標準之1/2計列。 七、本報支標準經主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