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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消息 / 差旅費報支標準

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108.12.10)

 

單程六十公里以上

單程六十公里以內

 

 

桃園縣、台北市、新北市、

基隆市

新竹縣、宜蘭市()以南、離島

宜蘭市以北 (福隆、頭城、

 

 

礁溪)

 

職等

 

 

費別

簡任級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或教師 (包括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

 

 

學 生

 

 

每 日住宿費(檢 據)

 

2,000 ( ) 以下檢據覈實報支

 

800()以下檢據覈實報支

 

不支給

 

不支給

每日雜費

 

400

 

200

教職員(含技工工友) 學 生

200

100

 

不支給

 

一、以順路到達目的地核實報支。二、因業務需要搭乘飛機、船舶:

應事前簽報(請於公文或出差單備註敘明)並經校長核准。

其出差日程應配合縮短。

限搭經濟(標準)(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搭乘飛機者應附機票及登機證明文件,搭程高鐵應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核實報支。

三、學生最高限乘復興號及中興號,如特殊需要另行簽准檢據核實報支。

 

 

依火車及

交通費

公民營客

運實際金

 

額報支

 

 

 

 

 

備 註

一、六十公里以內出差非經事前簽准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二、搭便車、公務車或領有免費票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三、參加各項訓練、講習、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公聽會不支給雜費。

四、出差人員應於出差事竣一星期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五、本標準未盡事宜依照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六、提前或延後路程假之雜費依原列標準之1/2計列。

七、本報支標準經主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1091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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