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113.09.24修訂) | |||||
單程六十公里以上 新竹縣、宜蘭市(含)以南、離島 | 單程六十公里以內 桃園縣、台北市、新北市、宜蘭市以北 (福隆、頭城、礁溪) | 基隆市 | |||
職等 費別 | 教職員工 | 學 生 | 教職員工 | 學 生 | 教職員工 學 生 |
每 日 住宿費 (檢 據) | 2,500元(含)以下 檢據覈實報支 | 800元(含)以下檢據覈實報支 | 不支給 | 不支給 | |
每日 雜費 | 400 | 200 | 200 | 100 | 不支給 |
交通費 | 一、報支上限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且經必要路程搭乘飛 機、高鐵、船舶、火車、汽車、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覈實報支。 二、因業務需要搭乘飛機、船舶、高鐵,限搭經濟(標準)座(艙、車) 位,並應事前簽報核准且配合縮短出差日程檢據覈實報支。 三、駕駛自用或租賃汽車、機車出差者,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 公里新臺幣3元、新臺幣2元報支;不得報支油料、過路、停車等費用。 四、學生最高補助區間火車及國光號等客運,如特殊需要另行簽准檢 據覈實報支。 | 依火車及公民營客運實際金額報支 | |||
備 註 | 一、六十公里以內出差非經事前簽准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二、搭乘便車、公務車或領有免費票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三、參加各項訓練、講習、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 公聽會不支給雜費。 四、出差人員應於出差事竣一星期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五、出差住宿配合主辦單位統一訂房費用逾標準上限者,備註敘明並檢據覈實報支。 六、本標準未盡事宜依照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七、提前或延後路程假之雜費依原列標準之1/2計列。 八、本報支標準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