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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消息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

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113.09.24修訂)

單程六十公里以上

新竹縣、宜蘭市()以南、離島

單程六十公里以內

桃園縣、台北市、新北市、宜蘭市以北 (福隆、頭城、礁溪)

基隆市

職等

 

費別

教職員工

 

教職員工

 

教職員工

   

 

住宿費

(檢 據)

2,500()以下 檢據覈實報支

800()以下檢據覈實報支

不支給

不支給

 每日

 雜費

400

200

200

100

不支給

交通費

一、報支上限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且經必要路程搭乘飛

   機、高鐵、船舶、火車、汽車、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覈實報支。

二、因業務需要搭乘飛機、船舶、高鐵限搭經濟(標準)(艙、車)

   位,並應事前簽報核准且配合縮短出差日程檢據覈實報支。

三、駕駛自用或租賃汽車、機車出差者,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

   公里新臺幣3元、新臺幣2元報支;不得報支油料、過路、停車等費用。

四、學生最高補助區間火車及國光號等客運,如特殊需要另行簽准檢

   據覈實報支。

依火車及公民營客運實際金額報支

備 註

一、六十公里以內出差非經事前簽准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二、搭乘便車、公務車或領有免費票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三、參加各項訓練、講習、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

    公聽會不支給雜費。

四、出差人員應於出差事竣一星期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五、出差住宿配合主辦單位統一訂房費用逾標準上限者備註敘明並檢據覈實報支。

六、本標準未盡事宜依照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七、提前或延後路程假之雜費依原列標準之1/2計列。

八、本報支標準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1141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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