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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消息 / 國內出差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起點問答集

 
為交通費報支起點問答集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中華民國110 年12 月編訂
I
國內出差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起點問答集目次
Q1:國內出差報支交通費,為何以機關所在地作為出差報支起點?
又規定按出差必經順路計算之原則為何? ................................... 1
Q2:機關所在地為臺北,搭乘高鐵出差可否自行選擇臺北車站或南
港站出發報支交通費? ................................................................... 1
Q3:為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如由住所逕行前往出差地,是
否可以住所作為報支起點? ........................................................... 1
Q4:假日奉派出差,因故先到辦公室拿資料再出發,可否報支住所
至機關間之交通費? ....................................................................... 2
Q5:休假(含例假日)期間在外,臨時奉派出差,可否以實際出發
地覈實報支交通費?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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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內出差報支交通費,為何以機關所在地作為出差報支起點?又
規定按出差必經順路計算之原則為何?
A1: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之出差,係由機關依執行公務需要核定派遣
,並核實報支其所發生之必要費用;故既由機關派遣,自以機關
所在地為出差起點之認定,除符合執行公務之意旨,亦為審核差
旅費之基準。當交通費報支具一致性基準,經以出差人搭乘之交
通工具及相關必要路程計算交通費報支上限,如出差人因故有
提前出發、延後返回等情形,在此上限範圍內,本誠信原則覈實
報支,主計單位不能因其檢附單據與核定出差行程之日期、路程
不符而予拒絕核銷。
Q2:機關所在地為臺北,搭乘高鐵出差可否自行選擇臺北車站或南港
站出發報支交通費?
A2:「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 及12 點規定,出差人員之出差
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旅費應按出差
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
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因公出差搭乘高鐵,得由機關按個案實
際情形,依上開規定及內部權責分工事先核定行程(自臺北車站
或南港站搭乘),據以覈實報支。另機關亦得衡酌其地理位置、
時間成本、交通便利性等因素,通盤考量後明定機關人員搭乘高
鐵出差以臺北車站或南港站為起點報支,以利執行。
Q3:為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如由住所逕行前往出差地,是否
可以住所作為報支起點?
A3: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之必要費用,實務執行時,涉個案實
際情況之認定,且因情況各異,爭議及解釋頻繁,倘每位出差人
2
之出發地均不同,將造成內部審核之困擾,增加內部審核成本,
爰於訂(修)定規定時,力求一致性之報支原則。如出差人為利
用便捷交通工具由住所出發,當住所至出差地所需交通費在報
支上限(由機關所在地出發)範圍內,同意依其實際所發生之費
用覈實報支交通費;如超過報支上限,僅能按報支上限核銷。
Q4:假日奉派出差,因故先到辦公室拿資料再出發,可否報支住所至
機關間之交通費?
A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係中央及地方政府一體適用的通案性規
定,且未區分上班日或假日,又現行同仁由住所至機關上班,所
需交通費均自行負擔,假日至機關加班亦是如此,爰考量公平性
原則,假日奉派出差仍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起點,至住所
至機關間之交通費,不得報支。另機關如經審酌確有於假日出差
之必要,可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 年11 月19 日局給字第
09600643222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 年10 月1 日總處
培字第1080044696 號函規定,就奉派出差實際執行職務及交通
路程時間,本權責衡酌是否支給加班費及給予補休。
Q5:休假(含例假日)期間在外,臨時奉派出差,可否以實際出發地
覈實報支交通費?
A5:「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 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
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
之費用得予報支。旅費係支應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
生之必要費用,倘出差人確係休假(含例假日)期間在外,臨時
(無預期)奉派於該休假期間出差,得由機關視個案特殊情形,
衡酌其必要性與合理性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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