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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 / 106年度未成年懷孕少女處遇及未成年父母支持服務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函
地址:40873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5樓
傳真:(04)22502896
承辦人及電話:陳昭帆(04)22500811
電子郵件信箱:sfaa0103@sfaa.gov.tw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社家支字第10709001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70900113-1.pdf、1070900113-2.docx、1070900113-3.docx、070900113-4.pdf)
主旨:檢送「未成年少女懷孕服務流程」、「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父母個案服務轉介單」與「個人資料轉介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關使用同意書」格式及「縣市服務窗口名單」各1份(如附件),請轉知所屬,併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106年12月13日召開「106年度未成年懷孕少女處遇及未成年父母支持服務業務檢討與聯繫會議」報告事項之決定辦理。
二、查本署為提供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完整之社會支持系統與資源,前已建立「未成年少女懷孕服務流程」,除未滿16歲或滿16歲遭受性侵害懷孕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外,社政、教育、衛生等機關及網絡單位得視個案需求轉介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單一窗口提供個管服務;另併同訂定「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父母個案服務轉介單」及「個人資料轉介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關使用同意書」格式供參考使用,合先敘明。
三、請貴單位將前揭服務流程圖、轉介單、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轉知各機關、學校、警察單位、醫療院所等加強宣導相關人員落實轉介服務。各網絡單位發現未成年懷孕服務個案時,請本於專業立場評估及關懷鼓勵服務對象與重要他人,填報服務轉介單傳送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業務承辦窗口,以進入個管流程,銜接後續服務,使主管機關儘量掌握個案並追蹤;轉介前先以電話聯繫縣市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再進行傳真作業,以維護個案隱私。
正本: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保護服務司
副本:本署家庭支持組2018-01-301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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