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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務組 / 試務法規 / 考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9.4.9簽核通過

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考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本校所舉行之各項考試(定期考、補考、模擬考)均以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考試期間請假與成績計算,依本校「學期補考與定期考查缺考補考實施要點」處理。

三、考試時間起訖以電子鐘聲或手搖鈴聲為號,上課鐘響後立即進入教室就座,凡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應試,並視同自動放棄應考權利。

四、考試必須考滿以下時間,時間未到強行繳卷或離場,該節考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1.校內定期考、複習考:下課鐘響,才可以交卷離場。

   2.補考:開始考試三十分鐘後,可以交卷離場(未帶證件與穿校服者須等拍照後)。離場後立即離開教室,且不得逗留在教室外與走廊交談喧嘩。經勸阻不聽者,視為擾亂試場秩序,依校規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

   2.模擬考:另依其考試規定辦理。

五、補考時,應攜帶本校學生證、身分證或健保卡三種證件之ㄧ並穿著校服,方能應考。未帶證件者,可拍照存證校對之,但需懲處警告乙次,未穿校服也懲處警告乙次。

六、定期考、複習考、模擬考時請學藝股長於黑板上書寫當天考試期程及應考人數、實到人數、缺考人數(姓名、座號)。請副班長協助畫記當天座位表。

七、考試座位:

1.模擬考與複習考:依座號入座,各班進門第一排第一位為1號,第二位為2號,餘順序類推。

2.定期考(期中、期末考):同學請依當天宣達座位表依序入座。(未宣達則同模擬考)

3.補考:另行公告座位表於考試教室外。

八、每節考試前應將非應試用品(包括書包、課本、筆記、鉛筆盒、眼鏡盒、未穿著之外套、飲料等考試非相關物品)以及電子產品或電子通訊器材(包括傳呼器、MP3MP4、電子辭典、行動電話等多媒體器材:請關機並關閉鬧鐘或取出電池)放置於教室前後方地板或走廊內側,均需放置整齊。除考試所需文具,如鋼筆、原子筆、圓規、尺、鉛筆、橡皮擦、修正液等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帶進試場。

九、每節考試前應將桌面收拾乾淨,座位四周不得有任何紙片或其他物品。桌面除應試文具、試題、答案卡/卷之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十、請將抽屜清空或桌子反轉抽屜面朝講台,以利監考。考試開始後,不得向其他同學借用文具。

十一、試題發出後,除因印刷不清與考題有缺漏得舉手發問外,其餘一律不得發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老師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二、服從監考老師之指導,嚴禁談話、喧嘩、耳語、傳遞紙條、左顧右盼及一切舞弊行為,否則勒令出場,並依情節輕重懲處。

十三、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起,應立即停筆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該張試卷(卡)成績10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扣減該張試卷(卡)成績20分;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並依校規嚴懲之。

十四、考試作答注意事項:

1、答案卷一律使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不得使用鉛筆及他色原子筆,如遇特殊情形(如製圖等)需以鉛筆作答時,另行規定。

2、電腦閱卷答案卡劃記務必使用2B鉛筆,清晰、不可出格、不可使用立可白,擦拭要乾淨。若使用非規定用筆(如原子筆等)、劃記過輕、污損而不為機器所接受,影響讀卡成績,需自行負責。

3、電腦閱卷答案卡成績依讀卡分數計,若因劃卡失誤(如漏格、跳題錯誤、劃記不清或劃錯卡片等),不予調整分數。

十五、考試時有下列情形者,除該節考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依校規嚴懲之。

互換座位。

請他人頂替代考者。

集體舞弊行為(含電子通訊、脅迫他人幫助)。

在考桌、文具、衣物、肢體或其他物品上書寫有關文字或符號者。

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卡或答案卷者。

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者。

不繳交答案卷()而攜出場外者。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不聽。

9.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或具有計算、記憶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且加以使用者(可使用計算機考科除外)

十六、考試時若違反下列規定者,扣減該節考科成績10分。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並依校規嚴懲之。

    1.攜帶手機入場手機未關機發出聲響,充當手錶使用,置放於抽屜內。

    2.應試時飲食、嚼食口香糖、相互交談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因身體不適需飲水,經監試老師同意者,不在此限。)

    3.應試時未在答案卡()指定位置書寫劃記「班級、座號、學號、姓名、科目」。

    4.未依指定用筆作答者:試卷必須繕寫清楚,除繪圖得用鉛筆外,一律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

    5.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十七、考生應於離場前將答案卷()交給監試人員,違者扣減該卷()20分。

十八、凡考試過程中發生違規事件,經監試老師紀錄於試場紀錄表者,一律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議處。

十九、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試場秩序、考生權益等事項,得依本校相關辦法處理之。

二十、本辦法陳校長核定後實施,補充或修正時亦同。

 

附錄:違規情形與處理方式一覽表

項次

違規情形

違規處理

1

考試時未帶證件

補考:警告1

2

考試時未穿著制服

定期考:警告1

補考:警告1

3.

桌面未清空放置或攜帶與考試無關物品、飲料,書包未依規定放置

(物品主人)

小過1

3

考試時未經許可攜帶電子通訊、記憶及計算功能器材

(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小過1

扣該科10

4

未遵照規定就座,擅自互換座位或移動座位者

小過1

5

不守考場秩序(談話、喧嘩、耳語、左顧右盼等)

小過1

6

不服從監考老師糾正態度傲慢

小過2

7

考試時企圖作弊

小過2

8

考試作弊

大過1

9

()考者 (主從都記)                        

大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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