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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務組 / 學習歷程 / 學習歷程檔案補充規定

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補充規定

依國教署110830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109510號來函辦理
中華民國1101001日學習歷程檔案小組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21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8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
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依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成立「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其成員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實習主任、輔導主任、進修部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試務組長、訓育組長、生輔組長、廣設科主任、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各一人以及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合計17人組成;其中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三、工作小組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議決下列有關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工作事項:

()各項工作作業期程及分工權責。
()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建置之方式。
 ()學習歷程學校平臺運作及管理。
 ()學生訓練、教師研習、親師說明會等。
 ()成效評核及獎勵。
 ()其他推動及宣導事項。

四、學習歷程檔案之各項作業期程,應配合主管機關及各相關單位公告之時程,每學期由教務處主任負責規劃,並訂定自我檢核作業。前項作業期程應公告於學校網站,並分別訂定其起迄時間及自我檢核時間。

 

五、學習歷程學校平臺(包括校務行政系統及校內學生學習歷程紀錄模組),由教務處試務組負責建置及管理,包括帳號開設管理、訊息公告及障礙排除等系統相關問題之處理。其建置資料內容及記錄方式、人員如下:

()基本資料:
1.學生姓名、身分證明號碼及相關學籍資料,由教務處註冊組、進修部教務組登錄。
2.學生之校級、班級、社團幹部紀錄,由學務處生輔組、訓育組,進修部生輔組登錄。

()修課紀錄:
1.學業成績:學生修習科目及學業成績,由教務處註冊組、進修部教務組登錄。
2.課程諮詢紀錄:由課程諮詢教師登錄「日期/時間/地點」及「諮詢內容及意見」。

()課程學習成果:
1.學生於規定時間內上傳,並應經任課教師認證;每學期其上傳件數至多6件。
2.任課教師每學期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認證。

()多元表現:學生於規定時間內上傳;每學年其上傳件數至多10件。

六、學習歷程檔案資料之勾選、提交及收訖明細確認,其作業方式如下:

()學生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資料勾選;其中課程學習成果每學年至多6件,多元表現每學年至多10件。

()學校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下列各項資料提交:
       1.由教務處註冊組、進修部教務組完成學生學籍資料及學業成績提交。
       2.由教務處試務組、進修部教學組完成課程學習成果提交。
       3.由教務處訓育組、進修部生輔組完成校內幹部經歷提交。
       4.由教務處試務組、進修部生輔組完成多元表現提交。

()學校完成提交資料後,應由教務處註冊組、進修部教務組完成收訖明細之確認。如收訖明細有相關疑義,應由第2項各款提交單位協助確認。

七、 已畢業學生之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封存3年;達保存年限後,始得刪除。

八、重讀、復學、轉學及借讀學生,依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異動之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處理原則」辦理。

九、學習歷程檔案之學生訓練、教師研習、親師說明會等事項,依下列方式辦理:

()宣導說明:結合新生訓練、親師座談、生涯輔導課程或彈性學習、團體活動與校務會議時間,由教務處、輔導室、進修部向學生、家長及教職員辦理,每學年至少一場次。
1.學生宣導:由教務處、進修部負責辦理。
2.親師座談:由輔導室、進修部負責辦理。
3.教職員:由教務處、進修部負責辦理

()系統操作訓練:由教務處試務組、進修部教務組向學生及教師辦理,每學年至少一場次。

()專業研習:由教務處教學組、進修部教務組向學生及教師辦理增能指導研習,每學年至少一場次。

 

十、各項作業之指定辦理人員及教師,得由執行秘書視其辦理成效,提交工作小組評核,依學校教職員獎勵標準之規定,提請敘獎。

十一、   因應疫情、臨時異動或重大事故發生,影響學生上傳、勾選、教師認證、學校提交或收訖明細等相關工作進行,在資安規範下,規劃以下應變措施:

()資料建置:

1.學習歷程學校平臺由工作小組訂定代理人名單及代理順位等機制,進行資料建置、修正及疑義處置。
2.重大事故發生時,若學生身處環境無適當之資訊設備及網路,且影響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建置、上傳及勾選等相關事宜時,學生可向教務處反應協助處理。

()人員異動:

1.由工作小組訂定行政人員代理人名單,進行資料建置、修正、提交及疑義處置。
2.若原任課教師已無法協助學生進行課程學習成果認證時,由工作小組訂定代理人名單及代理順位等機制,協助課程學習成果認證事宜;若原任課教師仍可協助學生進行課程學習成果認證時,衡酌資通安全相關事宜後,減緩原帳號消滅時間。
3.學生在學期/學年度結束後離校,若無法利用平臺進行收訖明細確認時,由教務處利用紙本郵寄方式通知學生進行收訖明細確認。

十二、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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