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5年0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8年08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
108年0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
110年08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108年6月18日頒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30條規定訂定。
二、本校學生應修習之科目,係依部頒課程標準辦理。
三、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四、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五、修業年限:本校學生之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學習情形調整修業年限,最高為五年(包括重讀但不包括休學)。
六、應修習之科目學分數:
(一)每學期應修習學分數:係依本校各科課程計畫辦理。
(二)學生畢業成績以三學年成績平均計算。
(三)學生畢業條件:
1.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2.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以上條件均符合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若不符合畢業條件但已修畢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七、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一般科目之成績考查
(一)日常考查,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式辦理:
1.口頭問答 2.演習練習 3.實驗實習 4.閱讀報告
5.作文 6.隨堂測驗 7.調查採集等報告 8.學習態度 9.其他
(二)定期考查,分為期中定期考查及期末定期考查。
1.期中定期考查,每學期舉行一至二次。
2.期末定期考查,每學期舉行一次。
藝能學科之成績考查
(一) 日常考查,依其教學目標,採多元彈性評量為原則。
(二) 定期考查,每學期舉行一至二次。
日常或定期考查範圍及所佔總成績之比例,由各任教老師於教學研究會中決定之,並於學期初於課堂告知學生。
八、每一科目之學期成績,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者外,日常評量、期中評量、期末評量三項成績以下列比率:
(一)一般科目(含國文、英文、數學、歷史、地理、公民、物理、化學、生物、工科、商科等與其他科目)
(第1-5學期):
1. 日常考查:40%
2. 定期考查:期中考查40%;期末考查20%
(第6學期):
1. 日常考查:40%
2. 定期考查:期中考查30%;期末考查30%
(二)特殊科目(含音樂、美術、體育、生涯規劃和工科實習課程)
藝能科目-音樂、美術:
1. 日常考查:70%
2. 定期考查:30%
藝能科目-體育、專項術科:
1. 日常考查:技能考查60%;學習態度30%
2. 定期考查:體育常識10%
工科實習課程:
1. 日常考查:實習技能60%
2. 定期考查:職業道德30%;相關知識10%
生涯規劃(Ⅰ-Ⅳ):
1. 日常考查:40%
2. 定期考查:期末考查60%
全民國防教育、健康與護理
1. 日常考查:40%
2. 定期考查:期中考查30%;期末考查30%
九、學生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方式如下:
(一)准予補行考試者其成績計算除因公、因重病或因特殊事故者以實得分數計算外,
其餘超過六十分者,一律以六十分計算。
(二)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另定本校定期考查缺考補考實施要點。
十、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學期成績乘以各科學分數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十一、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身 分 別 | 項 目 | 入學第一年 | 入學第二年 | 入學第三年 |
(一)一般學生(含體育班) | 及格成績 | 60分 | 60分 | 60分 |
可參加補考條件 | 40分 | 40分 | 40分 | |
補考及格登錄 | 60分 | 60分 | 60分 | |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 及格成績 | 40分 | 50分 | 60分 |
可參加補考條件 | 30分 | 40分 | 40分 | |
補考及格登錄 | 40分 | 50分 | 60分 | |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 及格成績 | 50分 | 50分 | 60分 |
可參加補考條件 | 40分 | 40分 | 40分 | |
補考及格登錄 | 50分 | 50分 | 60分 | |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 及格成績 | 40分 | 40分 | 50分 |
可參加補考條件 | 30分 | 30分 | 40分 | |
補考及格登錄 | 40分 | 40分 | 50分 | |
(五)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之學業成績考查,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 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
十二、學業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不及格且符合前項申請補考成績者,應予補考,相關規定如下:
(一)每學年寒假、暑假公告辦理學期補考各壹次,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上列所訂及格基準分數登錄並授予學分,未參加者視為自行放棄補考權益。
(二)補考不及格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該科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
(三)補考後學年成績仍不及格者得申請重修或自學輔導。
(四)未達參加補考分數者,不得參加補考,於學年結算成績後,若仍未獲得該學分則直接申請重補修或自學輔導。
(五)參加重修及自學輔導學生依規定標準繳交學分費。
(六)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成績依身分別及格分數登錄。重修及自學輔導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及自學輔導前及格之學期成績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重修及自學輔導成績或該科目學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但繁星推薦則以原始學期成績計算。
(七)重修及自學輔導實施要點另訂之。
十三、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一)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得申請免修者,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但免修科目須隨班附讀不列入成績計算。
(二)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重讀申請者成績若非二分之一不及格者,申請免修需提出自學計畫(其中需詳述自學地點、自學內容、指導老師,並規劃期末自學成果發表)。自學計劃須於申請書提出後一周內繳交,並經本校學生申請自主學習審查通過,始得免修。
十四、註冊組於每學期初訂定「定期評量成績登錄須知」規定教師成績繳交期限,並列印成績核對表。各項成績經核對確認即不得任意更改,如欲修正,須填寫「成績更正申請表」留存備查。
十五、本校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一) 應以學校備查課程計畫開設之科目及學分數為限。
(二) 科目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
(三) 科目名稱不同,但性質相近的科目,包括符合課程綱要、科目領域相同、教學大綱相似、或課程屬性相似者,其抵免由各群科審查認定之。
(四) 原修習之科目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以本校課程計畫科目學分數及原修習科目之成績登錄之。
(五) 原修習科目之學分數小於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以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及原修習科目成績登錄之。
(六) 對開科目之抵免:
1. 本校課程計畫為學期對開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各學期開設,則依原修習科目各學期成績之學分數加權平均計算後登錄之。
2. 本校課程計畫為各學期開設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學期對開,則以原修習科目之成績,分別於各學期登錄之。
(七) 學分抵免程序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由學生填具學分抵免申請表,檢附原修習科目之成績單,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教務處註冊組於初審後,得提請各群科審查認定之,並依審查結果辦理後續作業。
(八) 有關學分抵免若有未盡事宜,得召開各群科教學研究會討論決議之。
十六、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